在商標申請公示的過程中,會有人針對我們申請的商標提出異議,這個異議會得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最終裁判,對于判定的結果是要根據雙方提出的資料證明,以及被異議人的答辯綜合考量,那么很多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對異議進行答辯之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判結果是予以駁回申請的決定,讓商標注冊申請失敗,那么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申請人對于商標異議的結果不服,一般都是要該怎么處理這樣的決定呢?
第一:向商標評審委員申請
如果申請人對于商標異議結果不服,就可以進行再次的申請,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申請書,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的內容進行判斷,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就會進行受理,然后書面通知申請人,并且要求說明理由,讓申請人來進行證據的補充,還有資料也要進行補正,通知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三十日內來進行資料的補充,如果補充的內容不符合規定,所以說商標評委會還是不予受理,那么如果補充的資料是非常充分,就可以進行下面的受理審查程序。
第二:商標評審進行受理復審
申請人在遞交了申請資料之后,商標評審委員會會根據申請人的書面資料來進行進一步的核實和復審,那么當事人進行復審的過程當中申請書遞交三十日內要進行答辯,當然如果申請人不想答辯也是可以拒絕,這個不做強制性的新要求,因為答辯不會影響裁定,同時對于提交的證明資料商標評審要進行進一步的受理復審,如果參加答辯必須在答辯后提交自己在答辯中說到的證據內容。
第三:復審裁定
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及對于補充材料的核實和審查,商標評審委員就會針對申請人的多方面因素來進行綜合考量,最后來做出商議的結果。一般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當事人復審的申請和答辯事實都會進行非常公正的核實,再進行調查核實之后復審裁定才能通知雙方當事人。